投資移民

Investment Immigration

項目優勢/特色

Project Advantage

無配額、行業、年齡等限制

對申請者的淨資產要求較高

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子女可隨行,在港可就業就讀

逗留期限為2+3+3年,共8年

金融資產

Monetary Assets

股票:
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股票
債務證券:
包括上市的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債務證券
存款證:
由認可機構發行,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,投資額需大於3,000萬港元的10%
後價債項:
按《銀行業(資本)規則》發行的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後償債項
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:
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指定的基金
有限合夥基金:
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

非住宅不動產

Non-residential

在香港的商用和工業用途的非住宅房地產,投資金額上限為1,000萬港元

適用對象

Applicable Object

外國國民(阿富汗、古巴、朝鮮除外)

澳門特區居民

中國籍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

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

台灣居民

申請流程

Application Process

1
準備相關文件
包括身份證明、財務文件和投資計劃
2
提交申請
填寫並提交申請表及所需文件到香港入境事務處,並繳交申請費用
3
等待審查
入境事務處進行審查,並在獲得原則上批準後進行實際投資
4
獲批後簽證
一旦獲得批準,申請者需前往入境事務處辦理簽證手續

最新申請條件

Applicable Object

年滿18歲

在申請前兩年內擁有不少於30,000,000港元的淨資產

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獲原則上批準後的六個月內,將至少30,000,000港元投資於許可的投資資產

無不良紀錄,包括入境紀錄

能夠支持自己及受養人而無需依賴投資收益或公共援助

獲許投資資產類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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